金飾產品條款及細則
1. 總則
1.1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客戶向本公司購買金飾產品(包括足金金粒及金條)之交易。客戶一經訂購或購買產品,即視為已閱讀、明白並同意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之全部內容。
1.2 客戶確認並保證,其購買本公司產品乃供個人作為最終使用者使用,並非用作轉售予任何第三方或作任何其他形式之商業用途。
1.3 本公司金飾產品只售予有效真金會籍持有人,包括即場購物以符合真金會籍申請資格,並即場申請真金會籍之客戶。詳情以本公司《真金會籍條款及細則》為準。購物卡及禮券不適用於購買金飾產品。
2. 產品資料、品質及定價
2.1 本公司會盡力提供產品規格、圖片、樣品或描述等資訊,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實際交付貨品之特徵(包括但不限於顏色、尺寸、重量、紋理等)可能與上述資料存在差異,該等差異不構成瑕疵、錯誤交付或違約。
2.2 本公司保證所售之足金產品除配件外,含金量不低於999‰(即99.9%)。因製作所需,足金產品之金質配件如鉸、針、彈弓及螺絲採用不低於950金製造;非金質配件重量不會計入產品金重。貨品之最終售價按交付之實際金重計算,並以本公司秤量為準;秤量裝置之準確性可能因環境因素出現±0.001兩(約±0.04克)之偏差。
2.3 樓上黃金價格於門市及/或本公司網站公布。
3. 產品訂購及預售
3.1 客戶選定產品式樣後,本公司將按預估貨品金重開立預售單,並收取預售單所列之全額訂金。
3.2 預售單一經開立,客戶不得要求取消。
3.3 預售單正本為訂金支付之唯一憑證,如有遺失,恕不補發。本公司得就個別情況酌情處理,並就是否交付貨品保留最終決定權。客戶取貨時須出示預售單正本。客戶出示有效之會員二維碼(須與預售單所示之會員號碼相符),方可獲取或使用真金分。
3.4 客戶取貨當日,本公司將按貨品之實際金重及預售單所示之金價計算最終售價,並開立銷售單。已付訂金將用作抵扣貨款,客戶須補付餘款;如最終售價低於已付訂金,差額將予退還。
3.5 若客戶取貨時之樓上黃金賣出價低於預售單所示之金價,本公司將提供「差價安心優惠」,就金價下跌部分提供保障,保障上限為預售單所示之預估金值之百分之一(1%)。本優惠僅適用於以正價訂購之金飾產品(足金金粒及金條除外),不適用於佣金及手工費,亦不適用於現貨或已享有其他推廣優惠之產品。詳情請參閱店內海報或本公司網站。
4. 取貨
4.1 本公司會盡力於預計取貨日或之前完成備貨,惟該日期僅供參考,不構成保證或承諾。
4.2 到貨後,本公司會透過預售單所示之聯絡電話致電或以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徑通知客戶。如因客戶提供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電話未能接通、阻擋陌生來電等個人因素,導致客戶未能及時收到到貨通知,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3 貨品自可取貨之日(即本公司發出到貨通知之日)起計保留兩個月。如期限屆滿後客戶仍未取貨,本公司將取消有關交易,並於客戶親臨門市出示預售單正本及辦妥相關手續後安排退款,退款金額按預估貨品金重乘以兩個月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之樓上黃金買入價計算,上限為預售單所示之預估金值。佣金、手工費及其他費用概不退還,每宗退款將另收取$500手續費。
5. 售後服務
5.1 貨品將按其交付時之現狀出售。銷售單一經開立,即視為客戶已完成檢查並接受該貨品之狀況、規格及品質,恕不退換。
5.2 有關維修保養及其他售後服務之範圍、收費及條款,以門市公告或本公司網站所載為準,並可能不時更改。客戶須憑銷售單正本方可享用售後服務,本公司有權因應貨品狀況酌情決定是否提供相關服務。
6. 權利、免責及責任限制
6.1 因生產或物流延誤或其他非本公司合理控制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公司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6.2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客戶所承擔之責任,均不超過客戶就相關交易已支付之金額,且不包括任何間接損失、後果性損失、利潤損失或情感損失。就退款而言,任何銀行、信用卡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收取之任何費用概不退還。
6.3 除本條款及細則明確規定外,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下,本公司明確否認並排除與產品資料之準確性及產品相關之一切明示或暗示之陳述、保證或條件。
6.4 本公司有權隨時更正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門市標示、單據、報價及宣傳資料)中之排版錯誤、標價錯誤或其他遺漏,毋須事先通知或承擔任何責任。
6.5 本公司保留隨時更改產品資料、規格及供應情況,以及拒絕、取消或終止任何交易之權利,毋須事先通知。
7. 其他條款
7.1 本公司網站及其他電子渠道所載之產品資料、價格及優惠僅供參考,如有不一致,概以門市實際提供為準。
7.2 客戶須就下列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致本公司之一切損失、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作出全數彌償: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提供不完整、不準確或具誤導性之資料;或預售單遺失後第三方持原單提出之申索。
7.3 本條款及細則(包括其所提述或納入之任何文件)構成客戶與本公司就相關交易之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此前就相關事宜作出之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陳述、承諾或安排。
7.4 如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條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或機關裁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文應於有關範圍內視為失效,而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
7.5 本條款及細則所列之金額,香港以港幣計算,澳門以澳門幣計算。
7.6 本公司保留不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任何修訂將於本公司門市、網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徑公布後生效。客戶於修訂生效後訂購或購買產品,即視為已接受有關修訂。
7.7 本公司就本條款及細則以及相關交易之行政安排及程序保留最終決定權。如有任何爭議,概以本公司之最終解釋及決定為準。
7.8 除適用法律之強制性規定另有規定外,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據其詮釋。雙方就此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概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專屬司法管轄。
7.9 本公司將按本公司網站所載之《私隱政策聲明》收集、使用、披露或轉移客戶之個人資料。
7.10 本條款及細則之各語言版本如有歧異,概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真金會籍條款及細則
1. 總則
1.1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本公司之真金會籍。客戶申請真金會籍,即視為已閱讀、明白並同意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之全部內容。
1.2 本公司金飾產品(包括足金金粒及金條)只售予有效真金會籍持有人,包括即場購物以符合真金會籍申請資格,並即場申請真金會籍之客戶。真金會籍只供會籍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可轉讓。
2. 真金會籍入會資格、期限及會費
2.1 只有持有樓上銀卡、金卡或白金卡之會員方可申請真金會籍。非會員如同日單筆購買食品等非金飾產品達本公司公布之樓上會員入會資格,或單筆購買金飾產品達以下金額(銀卡:$5,000;金卡:$100,000;白金卡:$1,000,000),可即場成為相應等級之樓上會員及申請真金會籍,並於繳付會費後即時享有真金會籍優惠。
2.2 會員如單筆購買金飾產品滿$100,000或$1,000,000,其樓上會員等級可分別升級為金卡或白金卡;購買金飾產品之金額不會累積計算。
2.3 真金會籍期限為一年或五年,由繳付會費當日起計。會員須於真金會籍期限屆滿前30日內辦理續會,續會後之真金會籍期限由原期限屆滿翌日起計。
2.4 會費(包括續會費)以繳付當日本公司公布為準。會費不可以任何積分、真金分、購物卡或禮券支付,繳付會費亦不會獲得任何積分或真金分。會費一經繳付,概不退還,惟本公司另有推廣者除外。
2.5 真金會籍申請只限個人。副卡持卡人不可以副卡申請真金會籍。每人只可持有一個真金會籍。
3. 真金分及優惠
3.1 真金會籍持有人可享指定優惠,詳情以本公司公布為準。
3.2 真金會籍持有人購買金飾產品或向本公司出售舊金,凡每宗交易之購物金額(以會員價折實後計算)或回收金額滿$500或以上,可按開立銷售單或完成出售舊金交易時之樓上會員等級獲得真金分;開立預售單時不會獲得真金分。
3.3 真金分一般於開立銷售單或完成出售舊金交易翌日生效;可累積使用,但須於有效期內使用,逾期作廢;已使用之真金分會被即時扣除。
3.4 真金分有效期為一年,會員每次購物,已累積之所有真金分會自動續期一年;除樓上會員身份失效、被取消或終止外,真金會籍屆滿不影響真金分之有效期,惟若真金會籍屆滿,會員須重新申請真金會籍,方可使用已累積之真金分。
3.5 每1真金分相等於$1,可用於購買金飾產品,包括支付預售單之訂金。每宗交易使用之真金分合共不可多於該交易購物金額之一半(預售交易按預售單所列金額計算),亦不可多於應付金額,使用真金分必須為整數。
3.6 真金分不可兌換現金、轉讓或轉移至其他會員帳戶,亦不可與其他會員帳戶同時使用。
3.7 真金會籍持有人須於付款時出示有效之會員二維碼,方可購買金飾產品、獲取或使用真金分。預售交易取貨時,會員須出示與預售單所示之會員號碼相符之有效會員二維碼,方可獲取或使用真金分。截圖、相片或影印本恕不接受。交易完成後恕不補計真金分。每宗交易只可記入一個會員帳戶。
3.8 真金會籍持有人於本公司主店及/或不時指定之招牌店購買金積分或銀積分產品,可額外獲得金積分及/或銀積分。購買金積分或銀積分產品不會獲得真金分;金積分及銀積分亦不可用於購買金飾產品。
3.9 如任何交易其後被取消或調整,本公司有權相應扣減或取消已獲得之真金分、額外金積分及銀積分,不足者會員須以現金補足。
3.10 真金分之計算及使用以本公司公布為準。
4. 退會、屆滿及終止
4.1 如會員退出真金會籍、退出樓上會員,或其樓上會員身份失效、被取消或終止,其真金會籍即告失效,所有真金分及其他權益將全部作廢,不以任何形式退還。真金會籍或真金會籍計劃被本公司終止者,亦同。
4.2 會員須於申請退出真金會籍當日起計180日後,方可再次申請真金會籍。
4.3 本公司保留批准或拒絕任何真金會籍申請,以及隨時暫停或終止任何真金會籍或真金會籍計劃之權利。會員如以不當方式取得任何真金分或優惠,本公司有權追討有關損失,不受真金會籍屆滿、退會、失效或終止影響。
4.4 開立預售單時持有有效真金會籍之會員,其後即使真金會籍屆滿或失效,在一般情況下仍可按該預售單所列之條件取貨,惟不會就該交易獲得真金分,亦不可使用真金分。
5. 其他條款
5.1 真金會籍同時適用於香港及澳門,有關安排以本公司公布為準。
5.2 本條款及細則所列之金額,香港以港幣計算,澳門以澳門幣計算。
5.3 所有真金會籍相關資料,包括真金分、額外金積分及銀積分,以及會籍及真金分之有效期,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5.4 會員須妥善保管自己之會員卡、會員二維碼及帳戶,如有遺失或懷疑被盜用,須盡快通知本公司。如因上述任何一項遺失、被盜用或未經授權使用而引致任何損失(包括真金分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5.5 本公司保留不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任何修訂將於本公司門市、網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徑公布後生效。會員於修訂生效後繼續使用真金會籍,即視為已接受有關修訂。
5.6 如有任何爭議,概以本公司之最終解釋及決定為準。
5.7 如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條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或機關裁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文應於有關範圍內視為失效,而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
5.8 除適用法律之強制性規定另有規定外,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據其詮釋。雙方就此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概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專屬司法管轄。
5.9 本公司將按本公司網站所載之《私隱政策聲明》收集、使用、披露或轉移會員之個人資料。
5.10 本條款及細則之各語言版本如有歧異,概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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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飾產品條款及細則
1. 總則
1.1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客戶向本公司購買金飾產品(包括足金金粒及金條)之交易。客戶一經訂購或購買產品,即視為已閱讀、明白並同意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之全部內容。
1.2 客戶確認並保證,其購買本公司產品乃供個人作為最終使用者使用,並非用作轉售予任何第三方或作任何其他形式之商業用途。
1.3 本公司金飾產品只售予有效真金會籍持有人,包括即場購物以符合真金會籍申請資格,並即場申請真金會籍之客戶。詳情以本公司《真金會籍條款及細則》為準。購物卡及禮券不適用於購買金飾產品。
2. 產品資料、品質及定價
2.1 本公司會盡力提供產品規格、圖片、樣品或描述等資訊,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實際交付貨品之特徵(包括但不限於顏色、尺寸、重量、紋理等)可能與上述資料存在差異,該等差異不構成瑕疵、錯誤交付或違約。
2.2 本公司保證所售之足金產品除配件外,含金量不低於999‰(即99.9%)。因製作所需,足金產品之金質配件如鉸、針、彈弓及螺絲採用不低於950金製造;非金質配件重量不會計入產品金重。貨品之最終售價按交付之實際金重計算,並以本公司秤量為準;秤量裝置之準確性可能因環境因素出現±0.001兩(約±0.04克)之偏差。
2.3 樓上黃金價格於門市及/或本公司網站公布。
3. 產品訂購及預售
3.1 客戶選定產品式樣後,本公司將按預估貨品金重開立預售單,並收取預售單所列之全額訂金。
3.2 預售單一經開立,客戶不得要求取消。
3.3 預售單正本為訂金支付之唯一憑證,如有遺失,恕不補發。本公司得就個別情況酌情處理,並就是否交付貨品保留最終決定權。客戶取貨時須出示預售單正本。客戶出示有效之會員二維碼(須與預售單所示之會員號碼相符),方可獲取或使用真金分。
3.4 客戶取貨當日,本公司將按貨品之實際金重及預售單所示之金價計算最終售價,並開立銷售單。已付訂金將用作抵扣貨款,客戶須補付餘款;如最終售價低於已付訂金,差額將予退還。
3.5 若客戶取貨時之樓上黃金賣出價低於預售單所示之金價,本公司將提供「差價安心優惠」,就金價下跌部分提供保障,保障上限為預售單所示之預估金值之百分之一(1%)。本優惠僅適用於以正價訂購之金飾產品(足金金粒及金條除外),不適用於佣金及手工費,亦不適用於現貨或已享有其他推廣優惠之產品。詳情請參閱店內海報或本公司網站。
4. 取貨
4.1 本公司會盡力於預計取貨日或之前完成備貨,惟該日期僅供參考,不構成保證或承諾。
4.2 到貨後,本公司會透過預售單所示之聯絡電話致電或以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徑通知客戶。如因客戶提供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電話未能接通、阻擋陌生來電等個人因素,導致客戶未能及時收到到貨通知,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3 貨品自可取貨之日(即本公司發出到貨通知之日)起計保留兩個月。如期限屆滿後客戶仍未取貨,本公司將取消有關交易,並於客戶親臨門市出示預售單正本及辦妥相關手續後安排退款,退款金額按預估貨品金重乘以兩個月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之樓上黃金買入價計算,上限為預售單所示之預估金值。佣金、手工費及其他費用概不退還,每宗退款將另收取$500手續費。
5. 售後服務
5.1 貨品將按其交付時之現狀出售。銷售單一經開立,即視為客戶已完成檢查並接受該貨品之狀況、規格及品質,恕不退換。
5.2 有關維修保養及其他售後服務之範圍、收費及條款,以門市公告或本公司網站所載為準,並可能不時更改。客戶須憑銷售單正本方可享用售後服務,本公司有權因應貨品狀況酌情決定是否提供相關服務。
6. 權利、免責及責任限制
6.1 因生產或物流延誤或其他非本公司合理控制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公司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6.2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客戶所承擔之責任,均不超過客戶就相關交易已支付之金額,且不包括任何間接損失、後果性損失、利潤損失或情感損失。就退款而言,任何銀行、信用卡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收取之任何費用概不退還。
6.3 除本條款及細則明確規定外,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下,本公司明確否認並排除與產品資料之準確性及產品相關之一切明示或暗示之陳述、保證或條件。
6.4 本公司有權隨時更正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門市標示、單據、報價及宣傳資料)中之排版錯誤、標價錯誤或其他遺漏,毋須事先通知或承擔任何責任。
6.5 本公司保留隨時更改產品資料、規格及供應情況,以及拒絕、取消或終止任何交易之權利,毋須事先通知。
7. 其他條款
7.1 本公司網站及其他電子渠道所載之產品資料、價格及優惠僅供參考,如有不一致,概以門市實際提供為準。
7.2 客戶須就下列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致本公司之一切損失、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作出全數彌償: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提供不完整、不準確或具誤導性之資料;或預售單遺失後第三方持原單提出之申索。
7.3 本條款及細則(包括其所提述或納入之任何文件)構成客戶與本公司就相關交易之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此前就相關事宜作出之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陳述、承諾或安排。
7.4 如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條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或機關裁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文應於有關範圍內視為失效,而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
7.5 本條款及細則所列之金額,香港以港幣計算,澳門以澳門幣計算。
7.6 本公司保留不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任何修訂將於本公司門市、網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徑公布後生效。客戶於修訂生效後訂購或購買產品,即視為已接受有關修訂。
7.7 本公司就本條款及細則以及相關交易之行政安排及程序保留最終決定權。如有任何爭議,概以本公司之最終解釋及決定為準。
7.8 除適用法律之強制性規定另有規定外,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據其詮釋。雙方就此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概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專屬司法管轄。
7.9 本公司將按本公司網站所載之《私隱政策聲明》收集、使用、披露或轉移客戶之個人資料。
7.10 本條款及細則之各語言版本如有歧異,概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真金會籍條款及細則
1. 總則
1.1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本公司之真金會籍。客戶申請真金會籍,即視為已閱讀、明白並同意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之全部內容。
1.2 本公司金飾產品(包括足金金粒及金條)只售予有效真金會籍持有人,包括即場購物以符合真金會籍申請資格,並即場申請真金會籍之客戶。真金會籍只供會籍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可轉讓。
2. 真金會籍入會資格、期限及會費
2.1 只有持有樓上銀卡、金卡或白金卡之會員方可申請真金會籍。非會員如同日單筆購買食品等非金飾產品達本公司公布之樓上會員入會資格,或單筆購買金飾產品達以下金額(銀卡:$5,000;金卡:$100,000;白金卡:$1,000,000),可即場成為相應等級之樓上會員及申請真金會籍,並於繳付會費後即時享有真金會籍優惠。
2.2 會員如單筆購買金飾產品滿$100,000或$1,000,000,其樓上會員等級可分別升級為金卡或白金卡;購買金飾產品之金額不會累積計算。
2.3 真金會籍期限為一年或五年,由繳付會費當日起計。會員須於真金會籍期限屆滿前30日內辦理續會,續會後之真金會籍期限由原期限屆滿翌日起計。
2.4 會費(包括續會費)以繳付當日本公司公布為準。會費不可以任何積分、真金分、購物卡或禮券支付,繳付會費亦不會獲得任何積分或真金分。會費一經繳付,概不退還,惟本公司另有推廣者除外。
2.5 真金會籍申請只限個人。副卡持卡人不可以副卡申請真金會籍。每人只可持有一個真金會籍。
3. 真金分及優惠
3.1 真金會籍持有人可享指定優惠,詳情以本公司公布為準。
3.2 真金會籍持有人購買金飾產品或向本公司出售舊金,凡每宗交易之購物金額(以會員價折實後計算)或回收金額滿$500或以上,可按開立銷售單或完成出售舊金交易時之樓上會員等級獲得真金分;開立預售單時不會獲得真金分。
3.3 真金分一般於開立銷售單或完成出售舊金交易翌日生效;可累積使用,但須於有效期內使用,逾期作廢;已使用之真金分會被即時扣除。
3.4 真金分有效期為一年,會員每次購物,已累積之所有真金分會自動續期一年;除樓上會員身份失效、被取消或終止外,真金會籍屆滿不影響真金分之有效期,惟若真金會籍屆滿,會員須重新申請真金會籍,方可使用已累積之真金分。
3.5 每1真金分相等於$1,可用於購買金飾產品,包括支付預售單之訂金。每宗交易使用之真金分合共不可多於該交易購物金額之一半(預售交易按預售單所列金額計算),亦不可多於應付金額,使用真金分必須為整數。
3.6 真金分不可兌換現金、轉讓或轉移至其他會員帳戶,亦不可與其他會員帳戶同時使用。
3.7 真金會籍持有人須於付款時出示有效之會員二維碼,方可購買金飾產品、獲取或使用真金分。預售交易取貨時,會員須出示與預售單所示之會員號碼相符之有效會員二維碼,方可獲取或使用真金分。截圖、相片或影印本恕不接受。交易完成後恕不補計真金分。每宗交易只可記入一個會員帳戶。
3.8 真金會籍持有人於本公司主店及/或不時指定之招牌店購買金積分或銀積分產品,可額外獲得金積分及/或銀積分。購買金積分或銀積分產品不會獲得真金分;金積分及銀積分亦不可用於購買金飾產品。
3.9 如任何交易其後被取消或調整,本公司有權相應扣減或取消已獲得之真金分、額外金積分及銀積分,不足者會員須以現金補足。
3.10 真金分之計算及使用以本公司公布為準。
4. 退會、屆滿及終止
4.1 如會員退出真金會籍、退出樓上會員,或其樓上會員身份失效、被取消或終止,其真金會籍即告失效,所有真金分及其他權益將全部作廢,不以任何形式退還。真金會籍或真金會籍計劃被本公司終止者,亦同。
4.2 會員須於申請退出真金會籍當日起計180日後,方可再次申請真金會籍。
4.3 本公司保留批准或拒絕任何真金會籍申請,以及隨時暫停或終止任何真金會籍或真金會籍計劃之權利。會員如以不當方式取得任何真金分或優惠,本公司有權追討有關損失,不受真金會籍屆滿、退會、失效或終止影響。
4.4 開立預售單時持有有效真金會籍之會員,其後即使真金會籍屆滿或失效,在一般情況下仍可按該預售單所列之條件取貨,惟不會就該交易獲得真金分,亦不可使用真金分。
5. 其他條款
5.1 真金會籍同時適用於香港及澳門,有關安排以本公司公布為準。
5.2 本條款及細則所列之金額,香港以港幣計算,澳門以澳門幣計算。
5.3 所有真金會籍相關資料,包括真金分、額外金積分及銀積分,以及會籍及真金分之有效期,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5.4 會員須妥善保管自己之會員卡、會員二維碼及帳戶,如有遺失或懷疑被盜用,須盡快通知本公司。如因上述任何一項遺失、被盜用或未經授權使用而引致任何損失(包括真金分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5.5 本公司保留不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任何修訂將於本公司門市、網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徑公布後生效。會員於修訂生效後繼續使用真金會籍,即視為已接受有關修訂。
5.6 如有任何爭議,概以本公司之最終解釋及決定為準。
5.7 如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條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或機關裁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文應於有關範圍內視為失效,而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
5.8 除適用法律之強制性規定另有規定外,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據其詮釋。雙方就此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概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專屬司法管轄。
5.9 本公司將按本公司網站所載之《私隱政策聲明》收集、使用、披露或轉移會員之個人資料。
5.10 本條款及細則之各語言版本如有歧異,概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