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饰产品条款及细则
1. 总则
1.1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客户向本公司购买金饰产品(包括足金金粒及金条)之交易。客户一经订购或购买产品,即视为已阅读、明白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全部内容。
1.2 客户确认并保证,其购买本公司产品乃供个人作为最终使用者使用,并非用作转售予任何第三方或作任何其他形式之商业用途。
1.3 本公司金饰产品只售予有效真金会籍持有人,包括即场购物以符合真金会籍申请资格,并即场申请真金会籍之客户。详情以本公司《真金会籍条款及细则》为准。购物卡及礼券不适用于购买金饰产品。
2. 产品资料、品质及定价
2.1 本公司会尽力提供产品规格、图片、样品或描述等资讯,惟该等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交付货品之特征(包括但不限于颜色、尺寸、重量、纹理等)可能与上述资料存在差异,该等差异不构成瑕疵、错误交付或违约。
2.2 本公司保证所售之足金产品除配件外,含金量不低于999‰(即99.9%)。因制作所需,足金产品之金质配件如铰、针、弹弓及螺丝采用不低于950金制造;非金质配件重量不会计入产品金重。货品之最终售价按交付之实际金重计算,并以本公司秤量为准;秤量装置之准确性可能因环境因素出现±0.001两(约±0.04克)之偏差。
2.3 楼上黄金价格于门市及/或本公司网站公布。
3. 产品订购及预售
3.1 客户选定产品式样后,本公司将按预估货品金重开立预售单,并收取预售单所列之全额订金。
3.2 预售单一经开立,客户不得要求取消。
3.3 预售单正本为订金支付之唯一凭证,如有遗失,恕不补发。本公司得就个别情况酌情处理,并就是否交付货品保留最终决定权。客户取货时须出示预售单正本。客户出示有效之会员二维码(须与预售单所示之会员号码相符),方可获取或使用真金分。
3.4 客户取货当日,本公司将按货品之实际金重及预售单所示之金价计算最终售价,并开立销售单。已付订金将用作抵扣货款,客户须补付余款;如最终售价低于已付订金,差额将予退还。
3.5 若客户取货时之楼上黄金卖出价低于预售单所示之金价,本公司将提供“差价安心优惠”,就金价下跌部分提供保障,保障上限为预售单所示之预估金值之百分之一(1%)。本优惠仅适用于以正价订购之金饰产品(足金金粒及金条除外),不适用于佣金及手工费,亦不适用于现货或已享有其他推广优惠之产品。详情请参阅店内海报或本公司网站。
4. 取货
4.1 本公司会尽力于预计取货日或之前完成备货,惟该日期仅供参考,不构成保证或承诺。
4.2 到货后,本公司会透过预售单所示之联络电话致电或以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径通知客户。如因客户提供之资料错误或不完整、电话未能接通、阻挡陌生来电等个人因素,导致客户未能及时收到到货通知,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货品自可取货之日(即本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之日)起计保留两个月。如期限届满后客户仍未取货,本公司将取消有关交易,并于客户亲临门市出示预售单正本及办妥相关手续后安排退款,退款金额按预估货品金重乘以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翌日之楼上黄金买入价计算,上限为预售单所示之预估金值。佣金、手工费及其他费用概不退还,每宗退款将另收取$500手续费。
5. 售后服务
5.1 货品将按其交付时之现状出售。销售单一经开立,即视为客户已完成检查并接受该货品之状况、规格及品质,恕不退换。
5.2 有关维修保养及其他售后服务之范围、收费及条款,以门市公告或本公司网站所载为准,并可能不时更改。客户须凭销售单正本方可享用售后服务,本公司有权因应货品状况酌情决定是否提供相关服务。
6. 权利、免责及责任限制
6.1 因生产或物流延误或其他非本公司合理控制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公司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客户所承担之责任,均不超过客户就相关交易已支付之金额,且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或情感损失。就退款而言,任何银行、信用卡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收取之任何费用概不退还。
6.3 除本条款及细则明确规定外,在适用法律允许之最大限度下,本公司明确否认并排除与产品资料之准确性及产品相关之一切明示或暗示之陈述、保证或条件。
6.4 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正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市标示、单据、报价及宣传资料)中之排版错误、标价错误或其他遗漏,毋须事先通知或承担任何责任。
6.5 本公司保留随时更改产品资料、规格及供应情况,以及拒绝、取消或终止任何交易之权利,毋须事先通知。
7. 其他条款
7.1 本公司网站及其他电子渠道所载之产品资料、价格及优惠仅供参考,如有不一致,概以门市实际提供为准。
7.2 客户须就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引致本公司之一切损失、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作出全数弥偿:违反本条款及细则;提供不完整、不准确或具误导性之资料;或预售单遗失后第三方持原单提出之申索。
7.3 本条款及细则(包括其所提述或纳入之任何文件)构成客户与本公司就相关交易之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就相关事宜作出之一切口头或书面协议、陈述、承诺或安排。
7.4 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任何条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之法院或机关裁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文应于有关范围内视为失效,而不影响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7.5 本条款及细则所列之金额,香港以港币计算,澳门以澳门币计算。
7.6 本公司保留不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之权利。任何修订将于本公司门市、网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径公布后生效。客户于修订生效后订购或购买产品,即视为已接受有关修订。
7.7 本公司就本条款及细则以及相关交易之行政安排及程序保留最终决定权。如有任何争议,概以本公司之最终解释及决定为准。
7.8 除适用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另有规定外,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据其诠释。双方就此引起或与之相关之任何争议,概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专属司法管辖。
7.9 本公司将按本公司网站所载之《私隐政策声明》收集、使用、披露或转移客户之个人资料。
7.10 本条款及细则之各语言版本如有歧异,概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
真金会籍条款及细则
1. 总则
1.1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本公司之真金会籍。客户申请真金会籍,即视为已阅读、明白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全部内容。
1.2 本公司金饰产品(包括足金金粒及金条)只售予有效真金会籍持有人,包括即场购物以符合真金会籍申请资格,并即场申请真金会籍之客户。真金会籍只供会籍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可转让。
2. 真金会籍入会资格、期限及会费
2.1 只有持有楼上银卡、金卡或白金卡之会员方可申请真金会籍。非会员如同日单笔购买食品等非金饰产品达本公司公布之楼上会员入会资格,或单笔购买金饰产品达以下金额(银卡:$5,000;金卡:$100,000;白金卡:$1,000,000),可即场成为相应等级之楼上会员及申请真金会籍,并于缴付会费后即时享有真金会籍优惠。
2.2 会员如单笔购买金饰产品满$100,000或$1,000,000,其楼上会员等级可分别升级为金卡或白金卡;购买金饰产品之金额不会累积计算。
2.3 真金会籍期限为一年或五年,由缴付会费当日起计。会员须于真金会籍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续会,续会后之真金会籍期限由原期限届满翌日起计。
2.4 会费(包括续会费)以缴付当日本公司公布为准。会费不可以任何积分、真金分、购物卡或礼券支付,缴付会费亦不会获得任何积分或真金分。会费一经缴付,概不退还,惟本公司另有推广者除外。
2.5 真金会籍申请只限个人。副卡持卡人不可以副卡申请真金会籍。每人只可持有一个真金会籍。
3. 真金分及优惠
3.1 真金会籍持有人可享指定优惠,详情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3.2 真金会籍持有人购买金饰产品或向本公司出售旧金,凡每宗交易之购物金额(以会员价折实后计算)或回收金额满$500或以上,可按开立销售单或完成出售旧金交易时之楼上会员等级获得真金分;开立预售单时不会获得真金分。
3.3 真金分一般于开立销售单或完成出售旧金交易翌日生效;可累积使用,但须于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已使用之真金分会被即时扣除。
3.4 真金分有效期为一年,会员每次购物,已累积之所有真金分会自动续期一年;除楼上会员身份失效、被取消或终止外,真金会籍届满不影响真金分之有效期,惟若真金会籍届满,会员须重新申请真金会籍,方可使用已累积之真金分。
3.5 每1真金分相等于$1,可用于购买金饰产品,包括支付预售单之订金。每宗交易使用之真金分合共不可多于该交易购物金额之一半(预售交易按预售单所列金额计算),亦不可多于应付金额,使用真金分必须为整数。
3.6 真金分不可兑换现金、转让或转移至其他会员账户,亦不可与其他会员账户同时使用。
3.7 真金会籍持有人须于付款时出示有效之会员二维码,方可购买金饰产品、获取或使用真金分。预售交易取货时,会员须出示与预售单所示之会员号码相符之有效会员二维码,方可获取或使用真金分。截图、相片或影印本恕不接受。交易完成后恕不补计真金分。每宗交易只可记入一个会员账户。
3.8 真金会籍持有人于本公司主店及/或不时指定之招牌店购买金积分或银积分产品,可额外获得金积分及/或银积分。购买金积分或银积分产品不会获得真金分;金积分及银积分亦不可用于购买金饰产品。
3.9 如任何交易其后被取消或调整,本公司有权相应扣减或取消已获得之真金分、额外金积分及银积分,不足者会员须以现金补足。
3.10 真金分之计算及使用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4. 退会、届满及终止
4.1 如会员退出真金会籍、退出楼上会员,或其楼上会员身份失效、被取消或终止,其真金会籍即告失效,所有真金分及其他权益将全部作废,不以任何形式退还。真金会籍或真金会籍计划被本公司终止者,亦同。
4.2 会员须于申请退出真金会籍当日起计180日后,方可再次申请真金会籍。
4.3 本公司保留批准或拒绝任何真金会籍申请,以及随时暂停或终止任何真金会籍或真金会籍计划之权利。会员如以不当方式取得任何真金分或优惠,本公司有权追讨有关损失,不受真金会籍届满、退会、失效或终止影响。
4.4 开立预售单时持有有效真金会籍之会员,其后即使真金会籍届满或失效,在一般情况下仍可按该预售单所列之条件取货,惟不会就该交易获得真金分,亦不可使用真金分。
5. 其他条款
5.1 真金会籍同时适用于香港及澳门,有关安排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5.2 本条款及细则所列之金额,香港以港币计算,澳门以澳门币计算。
5.3 所有真金会籍相关资料,包括真金分、额外金积分及银积分,以及会籍及真金分之有效期,以本公司记录为准。
5.4 会员须妥善保管自己之会员卡、会员二维码及账户,如有遗失或怀疑被盗用,须尽快通知本公司。如因上述任何一项遗失、被盗用或未经授权使用而引致任何损失(包括真金分之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5.5 本公司保留不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之权利。任何修订将于本公司门市、网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径公布后生效。会员于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真金会籍,即视为已接受有关修订。
5.6 如有任何争议,概以本公司之最终解释及决定为准。
5.7 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任何条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之法院或机关裁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文应于有关范围内视为失效,而不影响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5.8 除适用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另有规定外,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据其诠释。双方就此引起或与之相关之任何争议,概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专属司法管辖。
5.9 本公司将按本公司网站所载之《私隐政策声明》收集、使用、披露或转移会员之个人资料。
5.10 本条款及细则之各语言版本如有歧异,概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
目录 |
金饰产品条款及细则
1. 总则
1.1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客户向本公司购买金饰产品(包括足金金粒及金条)之交易。客户一经订购或购买产品,即视为已阅读、明白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全部内容。
1.2 客户确认并保证,其购买本公司产品乃供个人作为最终使用者使用,并非用作转售予任何第三方或作任何其他形式之商业用途。
1.3 本公司金饰产品只售予有效真金会籍持有人,包括即场购物以符合真金会籍申请资格,并即场申请真金会籍之客户。详情以本公司《真金会籍条款及细则》为准。购物卡及礼券不适用于购买金饰产品。
2. 产品资料、品质及定价
2.1 本公司会尽力提供产品规格、图片、样品或描述等资讯,惟该等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交付货品之特征(包括但不限于颜色、尺寸、重量、纹理等)可能与上述资料存在差异,该等差异不构成瑕疵、错误交付或违约。
2.2 本公司保证所售之足金产品除配件外,含金量不低于999‰(即99.9%)。因制作所需,足金产品之金质配件如铰、针、弹弓及螺丝采用不低于950金制造;非金质配件重量不会计入产品金重。货品之最终售价按交付之实际金重计算,并以本公司秤量为准;秤量装置之准确性可能因环境因素出现±0.001两(约±0.04克)之偏差。
2.3 楼上黄金价格于门市及/或本公司网站公布。
3. 产品订购及预售
3.1 客户选定产品式样后,本公司将按预估货品金重开立预售单,并收取预售单所列之全额订金。
3.2 预售单一经开立,客户不得要求取消。
3.3 预售单正本为订金支付之唯一凭证,如有遗失,恕不补发。本公司得就个别情况酌情处理,并就是否交付货品保留最终决定权。客户取货时须出示预售单正本。客户出示有效之会员二维码(须与预售单所示之会员号码相符),方可获取或使用真金分。
3.4 客户取货当日,本公司将按货品之实际金重及预售单所示之金价计算最终售价,并开立销售单。已付订金将用作抵扣货款,客户须补付余款;如最终售价低于已付订金,差额将予退还。
3.5 若客户取货时之楼上黄金卖出价低于预售单所示之金价,本公司将提供“差价安心优惠”,就金价下跌部分提供保障,保障上限为预售单所示之预估金值之百分之一(1%)。本优惠仅适用于以正价订购之金饰产品(足金金粒及金条除外),不适用于佣金及手工费,亦不适用于现货或已享有其他推广优惠之产品。详情请参阅店内海报或本公司网站。
4. 取货
4.1 本公司会尽力于预计取货日或之前完成备货,惟该日期仅供参考,不构成保证或承诺。
4.2 到货后,本公司会透过预售单所示之联络电话致电或以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径通知客户。如因客户提供之资料错误或不完整、电话未能接通、阻挡陌生来电等个人因素,导致客户未能及时收到到货通知,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货品自可取货之日(即本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之日)起计保留两个月。如期限届满后客户仍未取货,本公司将取消有关交易,并于客户亲临门市出示预售单正本及办妥相关手续后安排退款,退款金额按预估货品金重乘以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翌日之楼上黄金买入价计算,上限为预售单所示之预估金值。佣金、手工费及其他费用概不退还,每宗退款将另收取$500手续费。
5. 售后服务
5.1 货品将按其交付时之现状出售。销售单一经开立,即视为客户已完成检查并接受该货品之状况、规格及品质,恕不退换。
5.2 有关维修保养及其他售后服务之范围、收费及条款,以门市公告或本公司网站所载为准,并可能不时更改。客户须凭销售单正本方可享用售后服务,本公司有权因应货品状况酌情决定是否提供相关服务。
6. 权利、免责及责任限制
6.1 因生产或物流延误或其他非本公司合理控制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公司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客户所承担之责任,均不超过客户就相关交易已支付之金额,且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或情感损失。就退款而言,任何银行、信用卡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收取之任何费用概不退还。
6.3 除本条款及细则明确规定外,在适用法律允许之最大限度下,本公司明确否认并排除与产品资料之准确性及产品相关之一切明示或暗示之陈述、保证或条件。
6.4 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正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市标示、单据、报价及宣传资料)中之排版错误、标价错误或其他遗漏,毋须事先通知或承担任何责任。
6.5 本公司保留随时更改产品资料、规格及供应情况,以及拒绝、取消或终止任何交易之权利,毋须事先通知。
7. 其他条款
7.1 本公司网站及其他电子渠道所载之产品资料、价格及优惠仅供参考,如有不一致,概以门市实际提供为准。
7.2 客户须就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引致本公司之一切损失、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作出全数弥偿:违反本条款及细则;提供不完整、不准确或具误导性之资料;或预售单遗失后第三方持原单提出之申索。
7.3 本条款及细则(包括其所提述或纳入之任何文件)构成客户与本公司就相关交易之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就相关事宜作出之一切口头或书面协议、陈述、承诺或安排。
7.4 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任何条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之法院或机关裁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文应于有关范围内视为失效,而不影响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7.5 本条款及细则所列之金额,香港以港币计算,澳门以澳门币计算。
7.6 本公司保留不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之权利。任何修订将于本公司门市、网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径公布后生效。客户于修订生效后订购或购买产品,即视为已接受有关修订。
7.7 本公司就本条款及细则以及相关交易之行政安排及程序保留最终决定权。如有任何争议,概以本公司之最终解释及决定为准。
7.8 除适用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另有规定外,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据其诠释。双方就此引起或与之相关之任何争议,概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专属司法管辖。
7.9 本公司将按本公司网站所载之《私隐政策声明》收集、使用、披露或转移客户之个人资料。
7.10 本条款及细则之各语言版本如有歧异,概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
真金会籍条款及细则
1. 总则
1.1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本公司之真金会籍。客户申请真金会籍,即视为已阅读、明白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全部内容。
1.2 本公司金饰产品(包括足金金粒及金条)只售予有效真金会籍持有人,包括即场购物以符合真金会籍申请资格,并即场申请真金会籍之客户。真金会籍只供会籍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可转让。
2. 真金会籍入会资格、期限及会费
2.1 只有持有楼上银卡、金卡或白金卡之会员方可申请真金会籍。非会员如同日单笔购买食品等非金饰产品达本公司公布之楼上会员入会资格,或单笔购买金饰产品达以下金额(银卡:$5,000;金卡:$100,000;白金卡:$1,000,000),可即场成为相应等级之楼上会员及申请真金会籍,并于缴付会费后即时享有真金会籍优惠。
2.2 会员如单笔购买金饰产品满$100,000或$1,000,000,其楼上会员等级可分别升级为金卡或白金卡;购买金饰产品之金额不会累积计算。
2.3 真金会籍期限为一年或五年,由缴付会费当日起计。会员须于真金会籍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续会,续会后之真金会籍期限由原期限届满翌日起计。
2.4 会费(包括续会费)以缴付当日本公司公布为准。会费不可以任何积分、真金分、购物卡或礼券支付,缴付会费亦不会获得任何积分或真金分。会费一经缴付,概不退还,惟本公司另有推广者除外。
2.5 真金会籍申请只限个人。副卡持卡人不可以副卡申请真金会籍。每人只可持有一个真金会籍。
3. 真金分及优惠
3.1 真金会籍持有人可享指定优惠,详情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3.2 真金会籍持有人购买金饰产品或向本公司出售旧金,凡每宗交易之购物金额(以会员价折实后计算)或回收金额满$500或以上,可按开立销售单或完成出售旧金交易时之楼上会员等级获得真金分;开立预售单时不会获得真金分。
3.3 真金分一般于开立销售单或完成出售旧金交易翌日生效;可累积使用,但须于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已使用之真金分会被即时扣除。
3.4 真金分有效期为一年,会员每次购物,已累积之所有真金分会自动续期一年;除楼上会员身份失效、被取消或终止外,真金会籍届满不影响真金分之有效期,惟若真金会籍届满,会员须重新申请真金会籍,方可使用已累积之真金分。
3.5 每1真金分相等于$1,可用于购买金饰产品,包括支付预售单之订金。每宗交易使用之真金分合共不可多于该交易购物金额之一半(预售交易按预售单所列金额计算),亦不可多于应付金额,使用真金分必须为整数。
3.6 真金分不可兑换现金、转让或转移至其他会员账户,亦不可与其他会员账户同时使用。
3.7 真金会籍持有人须于付款时出示有效之会员二维码,方可购买金饰产品、获取或使用真金分。预售交易取货时,会员须出示与预售单所示之会员号码相符之有效会员二维码,方可获取或使用真金分。截图、相片或影印本恕不接受。交易完成后恕不补计真金分。每宗交易只可记入一个会员账户。
3.8 真金会籍持有人于本公司主店及/或不时指定之招牌店购买金积分或银积分产品,可额外获得金积分及/或银积分。购买金积分或银积分产品不会获得真金分;金积分及银积分亦不可用于购买金饰产品。
3.9 如任何交易其后被取消或调整,本公司有权相应扣减或取消已获得之真金分、额外金积分及银积分,不足者会员须以现金补足。
3.10 真金分之计算及使用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4. 退会、届满及终止
4.1 如会员退出真金会籍、退出楼上会员,或其楼上会员身份失效、被取消或终止,其真金会籍即告失效,所有真金分及其他权益将全部作废,不以任何形式退还。真金会籍或真金会籍计划被本公司终止者,亦同。
4.2 会员须于申请退出真金会籍当日起计180日后,方可再次申请真金会籍。
4.3 本公司保留批准或拒绝任何真金会籍申请,以及随时暂停或终止任何真金会籍或真金会籍计划之权利。会员如以不当方式取得任何真金分或优惠,本公司有权追讨有关损失,不受真金会籍届满、退会、失效或终止影响。
4.4 开立预售单时持有有效真金会籍之会员,其后即使真金会籍届满或失效,在一般情况下仍可按该预售单所列之条件取货,惟不会就该交易获得真金分,亦不可使用真金分。
5. 其他条款
5.1 真金会籍同时适用于香港及澳门,有关安排以本公司公布为准。
5.2 本条款及细则所列之金额,香港以港币计算,澳门以澳门币计算。
5.3 所有真金会籍相关资料,包括真金分、额外金积分及银积分,以及会籍及真金分之有效期,以本公司记录为准。
5.4 会员须妥善保管自己之会员卡、会员二维码及账户,如有遗失或怀疑被盗用,须尽快通知本公司。如因上述任何一项遗失、被盗用或未经授权使用而引致任何损失(包括真金分之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5.5 本公司保留不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之权利。任何修订将于本公司门市、网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途径公布后生效。会员于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真金会籍,即视为已接受有关修订。
5.6 如有任何争议,概以本公司之最终解释及决定为准。
5.7 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任何条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之法院或机关裁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文应于有关范围内视为失效,而不影响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5.8 除适用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另有规定外,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据其诠释。双方就此引起或与之相关之任何争议,概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专属司法管辖。
5.9 本公司将按本公司网站所载之《私隐政策声明》收集、使用、披露或转移会员之个人资料。
5.10 本条款及细则之各语言版本如有歧异,概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